(2016)晋02民终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段文作与古秀兰、于中、段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文作,古秀兰,于中,段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民终1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文作,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秀兰,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莲,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于中,男,汉族。原审被告:段晓燕,女,汉族。上诉人段文作因与被上诉人古秀兰、原审被告于中、原审被告段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段文作在一审中对2013年7月21日2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条》上的签字,及2013年8月4日15万元的《借条》上的签字均表示否认,经本院核实,上述签字与段文作认可的其在2013年8月4日所签借款合同和2015年2月17日所签还款保证书上的签字存在明显差异,一审法院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以段文作未申请笔迹鉴定为由而直接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借款事实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段文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齐立波审判员 王艳宏审判员 郑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