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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3民初4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渊硕与威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渊硕,威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4051号原告:李渊硕,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以强,文登小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天福街道办事处天福路35号。法定代表人:徐慧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玮玻,该公司职工。李渊硕与威海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文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渊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2日,原告购买被告两套房产,分别位于文登区文山东路××号×单元××××室,价值476203元及文登区文山东路××号×单元××××室,价值500176元。原告已付清全部房款,后因种种原因至今未过户至原告名下。本院认为,涉案的两套房产已经被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予以查封,李渊硕已向有关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在涉案房屋未解除查封之前,原告请求过户的诉请存在客观不能履行的情形,可待权利确定后再行使诉权。原告之诉,现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渊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文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