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4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刘燕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刘燕,刘波,刘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4民初623号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杭州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晓莹,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经济开发区城西北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燕。被告:刘波。被告:刘妍。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被告刘燕、被告刘波、被告刘妍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被告刘燕、被告刘波、被告刘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湖北普鸿德电缆有限公司、被告刘燕、被告刘波、被告刘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9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雅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