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图腾砼结构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延寿县第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图腾砼结构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延寿县第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751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图腾砼结构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法定代表人李术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生,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执行人延寿县第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袁超,经理。本院在执行齐齐哈尔图腾砼结构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延寿县第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图腾砼结构构件制造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延寿县第三粮库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2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玉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