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2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珠标、赵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珠标,赵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801号申请执行人王珠标,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赵文彬,男,199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王珠标与赵文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珠标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赵文彬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珠标的撤销申请,是自己对其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7民终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张启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宝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