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杨备战投资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晓丹,杨备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44号申请执行人史晓丹,男,1982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备战,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申请人史晓丹依据(2016)陕0481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杨备战投资款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投资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经营等情况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