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2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某、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张某,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保民终字第1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新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学洪审 判 员 杨峰锐代理审判员 李 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