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周德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华,周德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081号原告:黄国华,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周德华,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黄国华与被告周德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黄国华于2017年6月2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华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国华负担。审判员 于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丕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