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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国华与周德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华,周德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081号原告:黄国华,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周德华,女,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黄国华与被告周德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黄国华于2017年6月2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华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国华负担。审判员  于海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丕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