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单艳军与郝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艳军,郝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073号原告单艳军,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郝波,女,1974年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欲与被告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本案争议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单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26.00元,减半收取计7513.00元,由原告单艳军负担。审判员 刘海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智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