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岚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岚,汤国辉,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804号申请执行人:杨岚,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空军工程设计研究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汤国辉,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被执行人: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亿城天筑107号。法定代表人汤国辉。本院在执行杨岚与汤国辉、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汤国辉、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其银行账户。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汤国辉、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立即执行。申请人杨岚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汤国辉、北京泓辉典当行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8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