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乌仁其木格与乌力吉都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仁其木格,乌力吉都仍,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1061号申请人乌仁其木格,女,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乌力吉都仍,男,1976年1月3日出生,蒙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金花,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蒙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乌仁其木格申请执行乌力吉都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乌力吉都仍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乌力吉都仍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x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延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