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3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利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利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343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7334284266法定代表人:江勇,董事长。被告:曾利梅,女,生于1973年02月27日,汉族。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利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月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庆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娇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