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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行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坚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坚,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石国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405号原告石坚,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洪海明。委托代理人李夜明。委托代理人张兆雄。第三人石国富,男,193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石坚诉被告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第三人石国富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因原告石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坚负担。审 判 长 孙 迪人民陪审员 陆 琴人民陪审员 朱兆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