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周玉波与被告王东方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波,王东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11民初172号原告周玉波,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兆福,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东方,女,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儒同,系黑龙江明阳律师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应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玉波与被告王东方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东方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玉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周玉波承担。审判员 纪兴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