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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颐博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颐博投资有限公司,张凤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3873号原告:天津市颐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榆关道东海花园5-1-201号。法定代表人:陈大庆,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凤龙,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天津市颐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颐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起诉书副本尚未送达被告张凤龙前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颐博投资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颐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91元,全部退还原告天津市颐博投资有限公司。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彤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