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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史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史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751号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史某某,男,199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负责人:杨海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负责人:郭涛。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史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王某某需要补充证据,故王某某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