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2执1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宁波龙华毛绒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宁波龙华毛绒织造有限公司,宁波市日新油墨有限公司,宁波金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华国春,华栋,胡益珍,朱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寺山路279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844696685D。法定代表人:林佩珍。被执行人:宁波龙华毛绒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施公山村,组织机构代码:70487898-9。法定代表人:华国春。被执行人:宁波市日新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东渡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144799587N。法定代表人:任月利。被执行人:宁波金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施公山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790081799B。法定代表人朱霙。被执行人:华国春,男,195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华栋,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益珍,女,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朱霙,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9832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宁波龙华毛绒织造有限公司、宁波市日新油墨有限公司、宁波金利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华国春、华栋、胡益珍、朱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故本案五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7)浙0282执19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