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涛与陈奶发、陈生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涛,陈奶发,陈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张涛被执行人陈奶发被执行人陈生龙本院在执行张涛与被执行人陈奶发、陈生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陕0117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生龙名下有房产,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又查,被执行人再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人的债权尚未完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7执29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房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