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虎头崖镇趴埠潘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任跃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虎头崖镇趴埠潘家村民委员会,任跃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初2980号原告:莱州市虎头崖镇趴埠潘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国江,村委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宏,山东平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跃波,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莱州市虎头崖镇趴埠潘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任跃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州市虎头崖镇趴埠潘家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跃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莱州市虎头崖镇趴埠潘家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承包费5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5年9月21日至判决给付之日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了承包期限为5年,承包费共计15万元分两次交清:于合同签订之日交10万元,2015年9月20日交5万元。被告在交付10万元后,剩余5万元至今未交付,原告多次索要也未果,故诉至法院依法裁判。任跃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1份,约定原告提供堰前北节土地共四块发包给被告经营,承包净面积为60.2亩,期限为五年,自2012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20日,承包费每年每亩500元,五年60亩承包费为15万元,分两次交清,合同签订之日交10万元,2015年9月20日交5万元。被告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前一日即2012年9月19日已交纳承包费10万元,第二期5万元承包费逾期未付,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被告寄送了催款通知书,但被告拒收。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012年9月19日被告交纳10万元承包费收款收据、中国邮政快递回执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既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其承包费5万元,提交了原、被告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被告交纳10万元承包费收款收据及原告向被告邮寄催款通知书快递回执,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并据以认定本案事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承包费5万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跃波给付原告莱州市虎头崖镇趴埠潘家村民委员会承包费50000元;被告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前述款项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理清。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任跃波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义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