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4执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435钱桂林与吴兴良、徐跃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桂林,吴兴良,徐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桂林,男,1956年5月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吴兴良,男,1957年11月30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徐跃华,女,1958年11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钱桂林与被执行人吴兴良、徐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吴兴良、徐跃华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孝卫代理审判员  居维康代理审判员  黄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纪维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