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祖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605号被执行人刘祖平,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罚金被执行人刘祖平犯贩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8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书,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刘祖平并处罚金20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经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刘祖平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理处账户xxxxxxxxxxxx有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祖平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理处账户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20200元(大写贰万零贰佰元整);二、划拨被执行人刘祖平在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理处账户xxxxxxxxxxxxxxxxxx的存款20200元(大写贰万零贰佰元整)至兴文县人民法院案款账户(开户名:案款;账号: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工行四川宜宾分行兴文支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