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与西安西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卢明军、刘莉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卢明军,刘莉萍,西安西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72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被执行人卢明军,男,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莉萍,女,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西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111民初3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与被执行人西安西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卢明军、刘莉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明军、刘莉萍、西安西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浐灞支行支付案件款921779.34元、案件受理费6509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6月19日从被执行人卢明军银行账户扣划回案件款930元,因本院有另两案同时申请执行卢明军、刘莉萍,案号分别为(2017)陕0111执718号、(2017)陕0111执722号,向该三案各发放案件款310元,现已经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完毕,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1执720号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党鹏刚代理审判员 李 全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