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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食品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财保29号申请人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任总经理。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任总经理。2017年6月22日申请人某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诉前保全(限额18万),并由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限额18万)。申请费12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