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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2执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与李开福小额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李开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2执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李建峰,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开福,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应县人,。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晋0622执19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开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存款,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开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的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星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