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8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姜兴、周荣信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兴,周荣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8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姜兴。被执行人:周荣信。姜兴与周荣信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特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兴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荣信支付货款29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房管、车管、工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荣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姜兴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881执1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卓渊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代理审判员  王 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阳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