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志真与赵有财、王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真,赵有财,王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80号申请执行人赵志真,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解放路南段南池案5号。被执行人赵有财,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北关村三组。被执行人王海民,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迎宾路北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6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26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2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有财、王海民银行存款26840元,(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保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