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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志真与赵有财、王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真,赵有财,王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80号申请执行人赵志真,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解放路南段南池案5号。被执行人赵有财,男,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北关村三组。被执行人王海民,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迎宾路北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6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26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2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有财、王海民银行存款26840元,(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保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