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李桂茹与董陶建、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茹,董陶建,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804号原告:李桂茹,女,197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被告:董陶建,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被告: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22号4幢3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高海,经理。原告李桂茹与被告董陶建、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李桂茹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茹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2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桂茹负担。审判员 张庆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晓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