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建仁农户与蔡元奖、张素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仁农户,蔡元奖,张素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34号原告:周建仁农户。代表人周建仁,男,194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蔡元奖,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张素英,女,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周建仁农户与被告蔡元奖、张素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周建仁农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蔡元奖、张素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周建仁农户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建仁农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周建仁农户负担。审 判 长 吴瑞雪人民陪审员 郭鹭青人民陪审员 杨 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