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跃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621刑初81号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跃国,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山阴县人,户籍所在地山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住址山阴县马营乡马营村1区**号,现住山阴县。2017年5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山阴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山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山阴县看守所。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跃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秀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跃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8日19时40许,被告人李跃国酒后无证驾驶朋友常月军的×××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同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联商厦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李跃国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85.01mg/100ml。被告人李跃国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跃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8日19时40许,被告人李跃国酒后无证驾驶朋友常月军的×××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从山阴县岱岳镇世纪大道路边小摊出发准备回家,沿同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华联商厦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当场作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验,并抽取血样。经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被告人李跃国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01mg/100ml。另查明,被告人李跃国系吸食毒品后驾车,山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对被告人李跃国尿液检测呈阳性。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拍摄的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液检测板对尿液检测的照片、山西省怀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山阴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跃国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跃国无证且系吸毒后驾驶车辆,应从重处罚;但其当庭自愿认罪,又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积极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跃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清库审 判 员 杨秀芬人民陪审员 祁俊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