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发文与徐继云、徐继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文,徐继云,徐继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24号申请执行人:李发文,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徐继云,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徐继海,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发文与被执行人徐继云、徐继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继云、徐继海外出打工,且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崇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