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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林熙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林熙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631号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堂工业园区迎宾大道(金堂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刘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宣平,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林熙龙,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熙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陈 晓人民陪审员  朱叙林人民陪审员  钟冬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