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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冬花与被执行人唐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花,唐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刘冬花,女,汉族。被执行人唐小青,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冬花与被执行人唐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小青的财产,但财产暂不宜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