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马永礼、陈旭海等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礼,陈旭海,李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23刑初69号公诉机关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永礼,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暂住新疆呼图壁县。200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0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新疆昌吉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新疆呼图壁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呼图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旭海,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呼图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被告人李祖海,男,1974年5月6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暂住新疆呼图壁县。2012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25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呼图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以呼检公诉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永礼、陈旭海、李祖海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永礼、陈旭海、李祖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永礼骑自行车至呼图壁县嘉泰房产地下停车场工地,将新疆消安电子公司放在工地内的10米普通焊把线盗走,将赃物变卖后赃款挥霍。经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6元。2.2016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马永礼骑自行车至呼图壁县嘉泰房地产地下停车场工地,将消安电子公司放在工地内的一台先锋牌电焊机盗走,将赃物变卖后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50元。3.2016年11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永礼伙同被告人陈旭海、被告人李祖海三人骑自行车至呼图壁县腾江财富广场二期工地,将工地内的一台隆艺达牌电焊机和25米的特变牌焊把线盗走,将赃物变卖后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2410元。4.2016年12月初的一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马永礼骑自行车至呼图壁县天北物流港工地5号楼处,将该处塔吊上的13米铜芯普通电缆线隔断盗走,将赃物变卖后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30元。5.2016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永礼骑自行车至呼图壁县上二工路马某的自建楼房工地内,将塔吊内的18米铜芯电缆线隔断盗走,将赃物变卖后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13元。6.2016年12月2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马永礼伙同被告人陈旭海、被告人李祖海三人至呼图壁县苗木交易市场,在北门A8-1门面房内将22包金桥牌焊条和123根飞鹰牌钻头盗走。赃物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91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永礼、陈旭海、李祖海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害人消安电子公司周某、张某、杜某1、杜某2、马某陈述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技术照片、现场示意图、证人陈某证言、呼图壁县价格认证中心呼价认公字(2017)第002号鉴定意见书、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昌吉市人民法院(2005)昌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呼图壁县人民(2016)新2323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3)五刑初字第06号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三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其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永礼、陈旭海、李祖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马永礼单独作案4起,与被告人陈旭海、被告人李祖海共同作案2起,盗窃财物价值6745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旭海参与作案2起,盗窃财物价值432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李祖海参与作案2起,盗窃财物价值4326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共同犯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永礼、李祖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马永礼、李祖海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旭海在庭审中能当庭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永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罚金在其刑满释放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李祖海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罚金在其刑满释放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陈旭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25日,罚金在其刑满释放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新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