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3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石孝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石孝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3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会庆,莱芜市国土资源局钢城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石孝永,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200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5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6年4月占用其他园地55平方米和坑塘水面181平方米,共计236平方米建住宅,所占位置虽部分符合艾山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行为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了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200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处罚内容是:“责令1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23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32平方米房屋”。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15日将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200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3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32平方米房屋”。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钢城)罚字[2016]2004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内容。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责令将非法占用的23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132平方米房屋”的处罚内容,由莱芜市钢城区艾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萍审判员 杜 伟审判员 亓 玉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邹莹莹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