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吉元与被执行人孙成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元,孙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0号申请执行人:王吉元,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被执行人:孙成德,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吉元与被执行人孙成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麻天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吉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小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