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铁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铁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2执179号申请人:刘铁军,男,生于1986年11月3日,住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王洪建,故城县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四川天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铁军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川县人民法院(2016)川0822民初1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开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玲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