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中,谢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新区韶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225613887。法定代表人夏顺华,行长。被执行人曾中,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萍乡市,现服刑于江西省赣西监狱。被执行人谢秀林,女,汉族,1974年4月18日生,汉族,住萍乡市。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中、谢秀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313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及2017年5月2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曾中、谢秀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内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等合计人民币854844.0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中、谢秀林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曾中、谢秀林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萍乡市经济开发区黄泥塘社区云苑大厦产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开字第××号、萍房权证开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自禹审 判 员 邓 超人民陪审员 吴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丽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