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旭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华毅华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旭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华毅华工有限公司,钟祥市秦冲磷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财保65号申请人:深圳市旭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3146号永通大厦12栋B4室之1。法定代表人:袁春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凡,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华毅华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磷矿镇澎家湾。法定代表人:张东亚。被申请人:钟祥市秦冲磷矿,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磷矿镇秦冲村。法定代表人:张传义。担保人:湖北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6号楚河汉街A栋33A01。法定代表人:陈世琳。申请人深圳市旭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钟祥市秦冲磷矿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钟祥市秦冲磷矿价值32,745,676元的财产。担保人湖北省林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自有财产为本案提供信用担保。2017年6月19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具体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旭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钟祥市秦冲磷矿的采矿权(证号:CXX47)。本案保全标的限额32,745,676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深圳市旭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审判长 余斌审判员 苏滨审判员 李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