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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釜煜与淮南新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釜煜,淮南新康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924号原告:赵釜煜,男,199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学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忠,系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端标,系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新康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中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MB0Q39216C。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釜煜诉被告淮南新康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釜煜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