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猛猛、青岛安福尔车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猛猛,青岛安福尔车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郭猛猛,男,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执行人青岛安福尔车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址胶州市铺集镇工业园安福尔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茂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猛猛与被执行人青岛安福尔车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181号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标的额为13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并同意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181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兆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