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行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刁永波与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其他(交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永波,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13行初171号原告刁永波,男。被告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芮金,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永波诉被告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交通管理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刁永波于2017年6月22日以其与被告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达成了合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刁永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永波撤回对被告贵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刁永波负担。审判长 赵永明审判员 李 妤审判员 肖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菲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