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申请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356号申请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本案在执行陈某某申请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民初15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东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