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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任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64-1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2017)陕0429执3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3)旬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10000元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任某在银行存款100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10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师爱民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库浩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