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3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任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某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364-1号申请执行人:代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任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代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2017)陕0429执36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13)旬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10000元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任某在银行存款1005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标的款10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3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师爱民审判员 赵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库浩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