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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72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南通大达轮船油品供应有限公司、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大达轮船油品供应有限公司,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财保29号申请人:南通大达轮船油品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外环西路1号苏东大厦407室。法定代表人:陆亚春,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外环西路1号苏东大厦701室。法定代表人:陆云飞。申请人南通大达轮船油品供应有限公司称,2015年11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确认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所属的“通海7”、“通海8”轮加油,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加油款、利息等相关费用共计1451196元,约定分期支付至2016年4月15日全部付清;如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承担违约金20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至今未能按约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尚欠申请人各项费用人民币700000元。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通海8”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700000元的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其扣押船舶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南通大达轮船油品供应有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在黄骅港扣押“通海8”轮;三、责令被申请人江苏南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700000元的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扣押船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秀杰审 判 员  郑长伟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鞠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