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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刑更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燕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230号罪犯郭燕,男,1984年2月4日生,安徽省萧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咸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认定郭燕犯抢劫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0七年三月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0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经本院(2009)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经本院(2015)宝中刑执字第4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三年一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于二0一七年六月七日以罪犯郭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燕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郭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燕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0二二年八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养季审 判 员  刘勇东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