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赵小雪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雪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刑初127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小雪,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2017年1月21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小雪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存建、杨跃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小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小雪明知自己已不具备偿还能力,仍于2014年8月6日至2014年12月9日期间,采用先还款再大额透支套现及消费、提取现金的方式,透支本人中行信用卡41385.13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至被抓获前仍未归还。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小雪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小雪对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被告人赵小雪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申请信用卡一张并持卡透支,2014年8月6日至2014年12月9日透支本金41385.13元。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被告人赵小雪变更联系方式且未通知银行,被告人赵小雪至今仍未偿还所透支本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证言、催收通知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小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小雪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赵小雪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赔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行人民币41385.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袁英飒审判员 刘艳敏审判员 殷萌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