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欣远与杨双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远,杨双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859号原告:李欣远,男,1988年生。被告:杨双瑞,男,1989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远诉被告杨双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杨双瑞的准确地址,亦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案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应当包括被告的准确住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欣远对被告杨双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祥雨审 判 员 王书凯代理审判员 杨 金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鸣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