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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三源电气有限公司、苏桂芬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三源电气有限公司,苏桂芬,周倩茜,孟云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3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三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定代表人:戴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鼎,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伟,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桂芬,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水利,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家康,河南昱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倩茜,女,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福,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云涛,男,汉族。上诉人河南三源电气有限公司、苏桂芬因与被上诉人周倩茜、孟云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4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42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三源电气有限公司、苏桂芬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蒙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