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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忠耀、谢忠芳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忠耀,谢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524号申请执行人:谢忠耀,男性,汉族,1974年2月20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谢忠芳,女性,汉族,住高青县。本院执行的谢忠耀与谢忠芳所有权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2民初99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传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