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民初1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蔡汉珞与荆门乐龄商贸有限公司、万建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汉珞,荆门乐龄商贸有限公司,万建华,三保定金石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1716号原告蔡汉珞,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正秀,湖北千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啟文,湖北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一荆门乐龄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海慧路28号。法定代表人万建华。被告二万建华,男,1962年1月26日,汉族。被告三保定金石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涞水县中水东村。法定代表人万建华。本院在受理原告蔡汉珞诉被告荆门乐龄商贸有限公司、万建华、保定金石钛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汉珞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汉珞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汉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蔡汉珞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华勇人民陪审员 胡爱萍人民陪审员 刘雪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云 来源:百度“”